实用的咨询服务合同合集八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咨询服务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咨询服务合同 篇1合同编号:
受让方(甲方) :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传 真:
让与方(乙方) : ,男,身份证号码:
住 所 地:
电 话:传 真:
鉴于乙方是A、B、C设计和制作技术秘密的持有人且同意将其持有的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给甲方使用;鉴于甲方希望使用该技术秘密且愿意支付给乙方技术秘密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 技术秘密名称:A、B、C三项产品的设计和制作技术使用权。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三种化学仪器的样品、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和使用说明书等有关内容。保证提供的技术和资料完整、正解和有效,且生产技术未进入公有领域。
1.3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技术资料后,应对资料予以认真的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第1.2 条要求的,应在收到技术资料后5 日内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在收到如上通知后的5 日内予以说明、补充或更换。
1.4 乙方享有该三种仪器的技术成果权,仪器各种说明书上落款的技术成果权人应为乙方。
第二条 技术培训
2.1 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应作好技术培训的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及设备方面的配合。接受乙方培训的人员的条件和文化水平,应符合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2.2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向甲方提供生产技术和质检技术培训及咨询服务,培训时间为15 天。以便甲方实施乙方转让的技术秘密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效果。
2.3 从甲方试制技术秘密产品时起,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技术咨询,直至试制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因甲方原因不能试制出符合该标准的产品除外,并解答甲方在实施技术秘密的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2.4 甲方承担培训人员在培训、咨询期间内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若培训需要延期,则另交付每天200 元。若培训结束后的生产途中需要咨询和指导,则另交付每小时40 元。
第三条费用和酬金
3.1 入门费:甲方须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支付入门费10000 元(大写:壹万元正)。
3.2 提成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甲方每销售一件分子间隙器,乙方从中提取使用费3 元;甲方每销售一件物质导电器,乙方从中提取使用费6 元;甲方每销售一件水电解器,乙方从中提取使用费8 元。
3.3 甲方保证每年最低销售分子间隙器、物质导电器、水电解器各3000 件。超出各3000 件的部分,乙方按第3.2 条标准的70% 收取提成费。
3.4 甲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的第6 个月的最后一日,交付最低标准的提成费的40% ,余额于合同签订后的第12 个月最后一天具实结算,但结算件数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生产件数。合同约定的第2 至5 年的费用支付方式以此类推。
第四条保密义务
4.1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期满后十年内,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秘密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技术资料、图纸予以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上述技术秘密及有关**泄密给任何第三方。同时还保证采取措施防止任何泄露情况发生。
4.2 如果甲方发生泄密情况,乙方有权根据泄密的范围和程度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3 如果上述技术秘密的部分或全部由乙方或第三方公开,则甲方对已公开部分将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5.1 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实际生产条件时,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的原则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
5.2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许可实施的技术秘密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可以协商其归属及使用。
5.3 未经对方许可,一方无权实施对方单独完成的对许可实施的技术秘密的改进技术。
5.4 一方对许可实施的技术秘密的改进技术,如未申请专利或未予以公开的,另一方应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该改进技术,也无权申清专利。
5.5 双方共同对许可实施的技术秘密作出的改进技术,专利申请权归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可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请专利。若该专利申请被批准,双方均有转让权及实施许可权。若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权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一方放弃其共有的专利权的,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5.6 对于双方共同改进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双方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一方转让其共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一方放弃其共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可免费实施该技术。
5.7 对于双方共同改进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所获得的利益,由双方另行协商利益的分享办法。
第六条 违约责任和奖励
6.1 因乙方提供的技术错误造成产品的质量不合格,这些不合格的产品,乙方不能享受本合同约定的酬金。甲方不按乙方的技术要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仍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酬金。
6.2 甲方若遇经营风险,则按决策风险自负认定,已交付的费用和酬金不予返还,未交付的费用和酬金仍应交付。
6.3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乙方支付使用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交使用费的1 %的违约金;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并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费的30 %的违约金。
6.4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7.1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7.2 若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它约定
8.1 本合同为普通许可。甲方无权将该技术秘密透露或许可给任何第三方。甲乙双方订立的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订立有关合同。
8.2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8.3 ……此处隐藏4909个字……甲方公司旗下品牌许可使用、经营管理、选址分析、营建装修、筹备开业、人力资源、营运服务、厨政技术、财务管理、食材配送、建材采配、管理软件的安装、使用指导等规范而完善的整套运营体系及标准,通过甲方有针对性提供成熟运营模式、专业指导、系统培训等服务,取长补短,使乙方用最少的投资取得最佳效益。
2.3.1、乙方选择甲方管理咨询服务的旗下品牌和运营模式样板:
2.3.2、乙方选择甲方咨询加盟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方式和时间及运营体系如下:
序号 管理咨询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服务方式及时间 运营体系支持 备注
1
2
合 计
2.4、乙方的经营范围:单店的餐饮经营。
3、乙方的服务费
3.1、本协议订立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管理咨询服务费人民币 ,此费用支付后,即视同乙方已经接受甲方的咨询服务,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上述服务费。
3.2、乙方选择甲方商标许可使用的,双方另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甲方对乙方出具书面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文件。
3.3、甲方帐户所在地为: ,帐号 .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如乙方选择品牌使用项目,由甲方提供开办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授权书及牌匾。
4.2、为乙方提供所管理咨询服务项目的专业骨干培训及门店对口实习,并提供运营管理工具。
4.3、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出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企业运行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4.4、有权检查和审核乙方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但不得将其向外泄露。
4.5、保证在乙方所开办门店的周边3公司里范围内不另与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相同品牌的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和开设直营店,否则退还全部服务费。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除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及服务方式以外的所有开办门店必需的一切工作及资金,并且所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均需按甲方要求及标准实施。
5.2、乙方接受管理咨询服务的门店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三日内通知甲方;乙方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品牌许可使用授权。
5.3、如选择品牌使用项目,乙方不得在该店之外使用管理咨询服务项目的一切知识产权(商标、商号及商业模式等),不得将甲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一切项目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5.4、乙方为保证成功起见,应接受所管理咨询服务项目的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服务执行事项。
5.5、乙方所接受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应按甲方提供的指导和培训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如选择品牌使用,不得在所接受管理咨询服务店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甲方的品牌标志。
6、甲方派出人员
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保密
7.1、乙方及接受管理咨询服务店应将为履行本协议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 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接受管理咨询服务店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7.2、乙方及接受管理咨询服务店承诺在整个协议期内和协议期满后两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 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8、违约与处罚
8.1、乙方或接受管理咨询服务店违反协议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8.1.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8.1.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8.1.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8.1.4、乙方不按协议规定支付管理咨询服务费用;
8.1.5、擅自变更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9、本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9.1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9.1.1、乙方或接受管理咨询服务店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9.1.2、乙方或接受管理咨询服务店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9.1.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9.1.4、乙方解散。
9.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协议:
9.2.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9.2.2、乙方擅自转让接受管理咨询服务店,或擅自改变接受管理咨询服务店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9.2.3、乙方或接受管理咨询服务店不遵守协议内容或管理咨询服务项目运营管理体系程序规范;
9.3、协议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管理咨询服务项目的,应在本协议期满之日七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协议;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协议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10、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0.1、本协议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三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如选择品牌使用项目,同时需注销接受管理咨询服务店店的工商登记;
10.2、如选择品牌使用项目,乙方应在三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10.3、如选择品牌使用项目,自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加盟店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11、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包括天灾、火灾、水灾、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三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双方互不追究赔偿责任。
12、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或因商标许可而引起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13、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4、附则
14.1、乙方承诺接受管理咨询服务店成立后,受本协议约束,遵循本协议中有关乙方和接受管理咨询服务店权利义务的规定。
14.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4.3、本协议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将管理咨询服务费足额汇至甲方帐户后正式生效。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