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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汇总14篇)

时间:2025-03-21 08:20:25
责任追究制度(汇总14篇)[此文共177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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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责任追究制度

为增强稳控单位、责任单位和包保单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避免造成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非正常进京赴省上访,特制定本制度。

责任追究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纪律处分三种形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和解决问题。

1、未排查出信访苗头隐患或虽已排查出但未及时解决、发生非正常进京上访或到市以上越级访的;

2、对市、区领导交办或上级要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未办结,导致上访人困同一问题重复上访的;

3、发生大规模到市以上集体访并出现《信访条例》规定的六种禁止性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对群众合理诉求不按法律政策及时解决,致使群众越级上访的;

5、发生非正常进京上访或到市以上集体访,不按通知要求及时到达现场,或虽到达现场但躲避群众,不主动开展工作,不认真落实已确定处理意见,致使上访人在上访地滞留并持续上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限期解决问题。

1、因发生进京、赴省、到市集体或个仃访受到通报批评,()且不能在限期内解决问题,导致再次发生重复越级访的;

2、到市以上越级访总量居高不下,且单位连续2次被通报批评;

3、对重点信访案件和上级立案要结果案件,责任单位拒不改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建设指导小组对涉案村(社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案领导按照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视情况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干部,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资格。

1、通过诫勉谈话仍然不能扭转被动局面的;

2、因为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到市以上越级上访数量长期居高不下,且不能在限期内扭转被动局面的`;

3、因越级访或非正常进京访被省、市追究责任的;

4、对市交办信访案件解决不力,甚至顶拖不办,引发大规模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篇2: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责任制,识别、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根据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建立担保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

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确保担保资金的绝对安全;追究担保风险的形成原因;对担保风险分清责任,并发挥集体监督作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提高担保管理水平和担保质量。

篇3: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总经理与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负责制;坚持担保业务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对职能部门和业务人员分别追究责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节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篇4:责任追究制度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 ……此处隐藏14043个字……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职责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必须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业务部门考核中排行最后的单位领导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潜质差或者主观上不发奋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领导,要视状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和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落实以上措施,一般就应遵循下列程序。

2、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追究职责对象。

3、听取被追究对象的申辩

4、需要调整的干部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后,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由主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与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6、履行相关的手续。

六、安排与使用:

1、对调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职务和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调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绩突出、作风转变、在新岗位上表现突出的,能够推荐县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篇14:责任追究制度

职责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职责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职责追究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是指对本局科室、下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局实施自治区的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职责追究的具体实施制度。

第三条行政职责、工作职责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该科室及其领导、分管负责人、岗位职责人的行政职责。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核发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职责: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资料、或首问未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六)不公开行政许可结果的;

(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实施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等房产管理业务事项过程中,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职责:

(一)不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

(二)不遵守法定的办事程序,擅自改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办事程序;

(三)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推诿、变相敷衍或者粗暴刁难,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

(四)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五)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拖延的;

(六)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群众所需要补全的材料,致使办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七)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办事群众出具书面凭证;

(八)应当给予办事群众答复而不予答复;

(九)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造成超时办结的;

(十)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二)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状况;

(十三)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擅自越权办理、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理解中介服务;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的情形。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职责: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对外发文的;

(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用心与有关部门协商而贻误公文办理的;

(四)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被盗或泄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六)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七)工作时刻擅离职守,贻误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

第八条行政职责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教育;

(四)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直至辞退。

第九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对相关人员追究以下相关职责: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科室负责人予以告诫。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同时提议纪检监察部门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局分管领导予以告诫。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提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分管领导报请上级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行政过错职责人违反政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实施行政过错职责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群众职责与个人职责,主要领导职责和重要领导职责。

第十一条凡群众到本局或下属单位办理的非行政工作事项,局下属单位的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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